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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评“中信银行泄露池子信息”

5月7日1时20分,中信银行深夜发表致歉信,回应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投诉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该行调取一事。中信银行称,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这件事情的源头还要从池子与老东家上海笑果文化公司的一场官司说起。近期池子正在与上海笑果文化公司打一场拖欠薪酬的官司,结果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在未经池子授权情况下,将其个人账户明细提供给了“大客户”上海笑果文化公司。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根据我国刑法还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中信银行将池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提供给其所谓“大客户”的做法都是不妥当的。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未提及“大客户”有权查询银行个人账户信息。从情理上说,中信银行此举违反了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商业道德。也许正是因为自觉理亏,中信银行才连夜既发道歉信又撤职相关人员。

这件事情如果池子不再追究可能也就到此为止了,但我们的思考不能就此打住。去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一位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到某国有商业银行调取一客户的银行流水,结果被银行直接怼了回去,银行的依据也是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第30条。在这件事情上,虽然法律明确规定银行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唯一不明确的是法院委托律师调查,银行是否也要配合。银行以此拒绝法院调查令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

两相对照不难发现,很多时候,某些银行调取客户个人信息的随意性还是很大的。只要是银行自己愿意配合的事情,即使违法也全力配合;而对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事情,即使法律有规定,也会寻各种漏洞、找各种借口,该配合的也不配合。这种做法看似在依法办事,实际上还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思想在作祟。这种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法治的权威性,让法律成了任其打扮的“小姑娘”。

遵法的前提是尊法,即尊重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而不是操纵法律、玩弄法律。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第30条是对银行调取客户信息的直接法律规范,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只有坚守这两点才能彰显法治的精神,其他一切以银行自身利益为考量依据的随意都是对法治的背离。

标签: 中信银行泄露池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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