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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向公司投资是否有资格解散公司?

在今天的文章里,我们再来看一个比较常见,但可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

股东只是认缴出资,没有真正向公司投钱,能不能要求解散公司?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我国一般公司登记注册从「实缴制」转为「认缴制」。

此后市场上大量新成立的公司,都存在营业执照写着「巨额注册资本」,但股东可能一分钱都没向公司出资的情形。

当没有按「认缴比例」缴足注册资金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解散公司时。

目标公司中那些已经「实缴」出资到位的股东,往往就会提出质疑:

你又没实际出钱,有什么资格要求法院解散公司?

这个质疑是否成立,我们可以从一则真实案例来看。

02 案例

一家建材生产销售公司,注册资本1204万元,有两位股东,大股东认缴出资632万元,小股东认缴出资572万元。

后来两位股东闹矛盾,大股东离家(目标公司)出走,小股东留守经营,但难以为继,遂向法院诉讼,要求解散目标公司。

大股东及目标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小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没有一分钱到位,小股东在目标公司股东会没有表决权、更无权起算解散公司。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大股东意见,法院判决认为: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并没有规定表决权的行使必须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

其次,经查在目标公司《章程》中,并未作出特殊约定,强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即使小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应影响和限制其表决权之行使。

最后,目标公司已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司法解散条件:经营管理确实已发生严重困难、陷于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多方努力已无法解决公司僵局。

故判决解散目标公司。

案例索引:徐桃香与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鄂 0981 民初 727 号

03 解读

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小股东是否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关键在于是否持有10%以上「表决权」,而不仅是持股比例达到10%以上。

这可能是很多公司股东容易忽略的一点,因为大部分公司《章程》使用代办公司或工商局模板,并未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

所以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等于「表决权」比例。

正如上文案例,因并无法律强制要求公司股东表决权与实缴出资对应,且目标公司《章程》亦未对此作出限制,法院即可认定小股东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

实缴出资的大股东反而吃了「哑巴亏」。

如果大股东能多个心眼,请专业律师来设计公司《章程》,就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经营计划、股东合作模式,专门约定「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实缴出资金额计算表决权」等限制条件。

这是在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内加以补充,合法有效;这样一来,未实缴出资到位的股东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其余实缴出资到位的股东,就有了充分的抗辩理由,从而保住公司。

标签: 股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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